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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协会章程
沈阳仪表科学研究院 发布时间:07-09-10 16:35:28 点击次数:
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行使政府部门委托的职权;
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;
分会:
①本协会按专业分类设置若干分会。分会是协会所属的分支机构,在本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;
②分会要有挂靠单位,各分会可根据本章程并结合本专业的特点,制订工作条例,经挂靠单位审核,报本协会审批后生效;
会员可根据业务需要,加入有关分会,参加活动:
①分会会员必须是本协会会员;
②分会可协助本协会征集会员;
③分会不另行收取会费;
④分会活动经费由本协会核批拨给;
⑤分会有义务承担本协会所交予的各项工作,定期向本会报告工作计划、总结以及财务支付决算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:
(一)入会费和会费;
(二)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 必须接受国家经贸委、民政部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15日内,经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查同意,并报国家经贸委、民政部核准后生效。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必须有1/3以上会员提议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国家经贸委、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国家经贸委、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国家经贸委、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1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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