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 第十三条 本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,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 代表由分会秘书处推举;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,被选出的理事由理事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所委托的代表出任; 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 (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 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国家经贸委、民政部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 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; 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 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; 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 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 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 (八)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 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 (十)聘请仪表行业的老领导、专家、知名人士作为本分会的名誉理事; (十一)聘请名誉理事长,副理事长和顾问; 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理事可委托代表出席。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二十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)。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可委托代表出席。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 (二) 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 (三) 身体健康、能坚持正常工作; (四)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 (五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,可连选连任。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 (二)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 (三) 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 (四) 办理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授权办理的事项; (五)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做好上述各项工作;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 (二)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 (三)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 (四) 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 (五) 行使政府部门委托的职权; (六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 |